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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鼓勵民間興辦圖書館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2020-11-11

第 1 條

為鼓勵民間興辦圖書館,促進基隆市圖書館之發展,提供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閱讀風氣,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暨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服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管理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館、圖書資訊、館藏資料、圖書資訊服務,係指依據本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曁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設立並辦理有關事項者。

第 4 條

凡設立於基隆市,依據本辦法設立並辦理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之圖書館,均為獎勵對象。

第 5 條

申請及收件方式如下:
一、申請者應依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審查日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證明文件一式五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書及其附件經送抵本局,即不受理退件;申請者亦不要求退還。
三、前二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 (一)未依規定辦理核銷。
  • (二)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規定者。

第 6 條

獎勵範圍如下:
一、充實圖書、期刊、報紙、視聽、網路資源等館藏。
二、充實圖書家具設備。
三、推廣活動。
四、參考諮詢、讀者服務及圖書館經營技術等事項。
五、從業人員在職進修及服務志工之招募訓練等事項。
六、其他:館舍裝修、租金、人事、水電、通訊等圖書館營運管理之必要支出。

第 7 條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作業:收件截止後,定期辦理基本資格及申請書應載事項(開館宗旨、館舍設備、讀者服務)之審查,並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未通過初審者,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複審作業。
二、複審作業:

  • (一)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申請書內容,進行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並得由申請單位進行簡報。
  • (二)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 (三)申請者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 (四)評審小組就申請書內容進行書面及實質審核後,評定分數、等級、核列獎勵館數,酌予發給獎勵金或獎狀;其獎勵方式、館數與額度,由評審小組評議後決定之。經評議入選者,其獎勵金之發給,每館以新台幣一萬元至六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增減,但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 (五)審查結果於複審會議後十五日內,公告並通知申請者。

第 8 條

審查通過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獎勵範圍支用獎勵金,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如發現未依用途支用,除追回獎勵金外,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獎勵或補助計畫。
二、受獎勵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核銷與評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獎勵之申請案,應依所送申請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作為日後獎勵計畫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核銷:

  • (一)檢附領據(依規定格式製作)、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
  • (二)涉及所得稅法扣繳者,本局得代為扣繳或由申請者辦理所得歸戶。
  • (三)因受獎勵單位核銷延誤,且逾政府預算年度結束期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致無法撥付獎勵金者,除取消當年度獎勵資格外,並依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訪視與評核:

  • (一)受獎勵單位,除依據原提報申請計畫書內容及委員審查意見執行外,應於受領獎勵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送執行成果、獎勵金支用明細等資料,辦理核結;該核結資料得列入後續申請獎勵案,評審之參考。
  • (二)受獎勵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派員輔導,請提供相關資料,俾便核對。
  • (三)本局得視需要,進行不定期電訪或實地訪視;訪視結果及前目輔導資料,得列為日後申請獎勵案,評審之參考。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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