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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公共圖書館館藏資料管理及淘汰辦法

發布日期:2020-11-11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有效利用館藏資料及保持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並促進館藏使用率之提高。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指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曁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服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設立之公立公共圖書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館藏資料,係指符合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第十五點曁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產品或資源者。
前項館藏資料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第 四 條

館藏資料應定期清點及報廢,符合本法第十四條、本基準第二十點暨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報廢作業,應經本館審核小組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審核小組審議時,得參照實際館藏量及當年度採購經費分年、分次個別審查;逾館藏百分之三部分,非經主管機關核備者,得不列入審議。

第 五 條

前條審核小組成員,除本館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為當然成員外,由財產管理單位、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組成之;審核小組召集人得由業務主管擔任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單位;未設政風者,得予免派或由機關首長指派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審核小組每年四月、十月各集會一次,集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另行集會。
館藏資料經審核小組審議後,符合本法、本自治條例、本辦法規定得自行報廢,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免除相關人員之財物保管責任。

第 六 條

第四條清點作業,由本館隨時盤查(點),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一次,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本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前項盤點時間、範圍,得依本館館藏量、開放時間、人力、空間特性等,採分年、分類、分區、分架位、分館室辦理。
第一項盤點作業,準用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所定財產盤點計畫、監盤、會盤之規定。
第一項盤查(點)紀錄,若館藏資料或盤點資料量龐大,不適合以書面呈現者,除盤(查)總表(如附表)外,得以本館設置之圖書資訊系統資料庫、電子(數位)資料檔案替代分項報表或明細資料,以符節能減碳並兼具盤點效益。但該分項報表或明細資料之電子(數位)資料檔案,除可由該系統適時勾稽外,應於系統資料庫中保存三年以上。

第 七 條

館藏資料淘汰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清點時,應即時將清點情形註記於登錄簿(册)或系統資料庫中,並依實際情形暫停流通外借;俟館藏資料審核小組審議後,再行淘汰、處理。
二、前款清點情形註記,係指館藏資料之狀態為:撤架、損毀、待修補、待報銷、已報銷、去向不明、遺失、聲明未借、聲明歸還、其他等。
三、經審核小組審議確認合於淘汰原則之館藏資料,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辦理滅失、減損作業。
四、經核定淘汰之館藏資料,除填具註銷清單外,應於封面或明顯位置加註報銷戳記,並刮除館藏資料加工之條碼、或感應物件等。
五、符合淘汰之館藏資料,於完成報銷戳記及系統註記後,得以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一)轉贈。
  • (二)配合推廣活動轉送。
  • (三)現場或網路拍賣。
  • (四)變賣標售。

六、前款變(拍)賣、標售等所得價款,應解繳入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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