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時間:2014 / 12 / 17
內文:
閱覽人利用電腦或影印機列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根據「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服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基於使用者付費、避免資源浪費,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提供讀者以圖書館資料為優先且合理使用之影印、複印、列印服務,並依下列規定收取工本費:
一、 | 電子資料列印,以本局提供的A4大小普通紙黑白列印為限,每頁新臺幣二元。 |
二、 | 影印、複印資料,以本局提供的普通紙列印為限,黑白A4大小每頁新臺幣二元、A3大小每頁新臺幣三元。彩色A4大小每頁新臺幣五元、A3大小每頁新臺幣十元。 |
三、 | 微縮資料列印,以本局提供的A4大小普通紙黑白列印為限,每頁新臺幣五元。 |
四、 | 各項資料影印、複印、列印服務所提供之機器,若屬委外經營者,依各該契約規定收費。但其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前三款規定。 |